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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管理
区委区政府机关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确保区委区政府机关大院(以下简称机关大院) 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房地产管理
一、机关大院内所有房地产均属国有资产,一律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受区政府委托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占用、转让、调换。
二、机关大院内的住房分配给院内区属各单位在编在册人员居住。对未经同意私自抢占、转让、调换住房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住房断水停电;不予办理购房手续。
(二)停发当事人工资。
(三)对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交出抢占、转让、调换住房者,按同期住房租费的3倍收取房租费,直至搬出房屋。
(四)对经批评仍拒不退房构成违纪者,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纪委、监察局给予纪律处分或其它处理。
三、机关大院内各单位自行筹资和合资兴建的住房,建房单位享有第一次出售权,第二次出售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按国家房改政策统一收回,然后再平衡出售。但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出售给建房单位的正式干部职工居住。更不能私自转给不在大院工作的子女及其它亲属。
四、对不属机关安排的住户,一律责成其限期搬出机关;严禁机关大院各单位安排住房给所属二级单位干部职工居住。
五、对机关大院内单位整体迁出所腾出的旧房,无论是福利兴建的,还是各单位集资兴建的,腾出后应交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和出售,并按有关房改政策结算。
六、住户调整住房,应在搬出原住房一个月内主动到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机关事务管理局按月收取原住户住房租金3倍以上的租费。
七、对公有住房维修和公有住房的租赁管理,均按照《随州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暂行办法》和《随州市公有住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八、机关大院的建设规划工作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具体负责。未经同意,机关各住户不准乱搭、乱盖、乱开门和对住房实行改造。若确需改造装修房屋,必须先向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经论证审批后方可实施。
九、机关大院内房地产未经许可不得对外出租或开办第三产业。违者没收所得租金,或作其它处理。
十、机关大院内的所有土地都是国有土地,禁止在院中建造“院中院”。凡已建造“院中院”的应在三月内拆除,否则按每月每平方米壹元,收取绿化补偿费和土地占用费,并在当事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十一、机关大院内住房出售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 水电管理
十二、机关大院内的水电设施及水电使用均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规划和管理。
十三、需要安装空调设备的用户,应先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安装,费用由用户承担。未经批准,擅自安装者,停止供电。
十四、机关大院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准在电表、水表外接电接水。如发现在表外偷水偷电的,除一次性处以住户上月水电费5倍的罚款外,并在大院内通报批评。
十五、实行机关办公区和生活区水电管网分离,所用水电费由各单位和住户据实支付。对不缴纳水电费者,机关事务管理局有权停止水电供应,并依据国家有关水电管理法律法规,收取滞纳金,直至交清水电费为止。
第三条 生活服务管理
十六、机关饮食服务必须遵循方便机关干部职工生活的原则,经常增添饮食品种,提高饮食质量,改善服务态度。
十七、各饮食摊点人员必须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卫生五四制》标准,确保食品卫生。严禁出售霉烂变质食物;严禁以次充优,短斤少两,擅自提价。对违规者,发现一次扣款20—50元。对造成事故的,根据其情节轻重,追究经营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 绿化管理
十八、机关大院内绿化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规划,各单位及居民按照规划做好绿化和维护工作。
十九、机关大院全体人员要自觉爱护花草树木,不得折枝、摘花、采果和无偿取走苗木花卉,违者,除给予严肃批评外,并责令赔偿10—20元的损失。
第五条 环境卫生管理
二十、机关院内严禁喂养猎狗、猪、鹅、鸡、鸭、兔等污染环境的畜禽。
二十一、各单位和住户要经常保持室内、门窗、走道清洁卫生,每周大扫除一次。
二十二、机关大院内公共场所卫生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清扫。实行物业管理以后,机关各单位和住户应每月向管理部门缴纳卫生清运费,具体交费标准另行确定。
二十三、机关大院内各住户房屋改建、装修后的建筑垃圾,应在施工前到机关事务管理局缴纳垃圾清运费,由专业人员随时清扫。
二十四、任何人不得乱丢果皮、纸屑、烟头、随地吐痰,不准从窗口或楼梯向下抛杂物、泼水、乱倒垃圾;不准在楼梯走道内堆放物品;不准乱涂、乱画、乱贴、乱挂,违者给予处罚。
第六条 机关精神文明建设
二十五、提倡邻里和睦的社会风气和互相友爱的社会美德。机关大院内居民要敢于同各种不良行为作斗争,争创文明社区。
二十六、机关大院内禁止在住宅楼、地下室内开设麻将馆、电子游戏机室等。违者,将对住户停止供电。情节严重者,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七、开展文明楼、文明门栋、文明户评比活动,由机关管理委员会组织检查,每季度评比一次,年终总评,并公布评比结果。
第七条 公共设施管理
二十八、院内的通信网络、水电管网、绿化、假山亭阁、交通标志等公共设施,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设立和变更。
二十九、爱护公共设施,人人有责。凡破坏各种设施者,责令恢复原状,不自动履行的,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恢复原状,费用由破坏者承担。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原值1—5倍的经济赔偿。
第八条 户籍管理
三十、严格机关大院户口管理。调出人员应将户口随同本人工作关系迁至调入单位。对迁入人员户口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三十一、每年进行1—2次户口清理,凡不符合条件在机关落户的人员,一律动员其迁出。
三十二、对机关在编干部职工(含遗属)及其配偶和有赡养、抚养义务人员的户口实行义务管理。对其他人员的户口实行有偿服务。
第九条 治安管理
三十三、机关大院内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体干部、职工及家属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切实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共同营造安定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三十四、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严禁任何人将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带进机关院内。
三十五、所有人员都不准在办公楼内或垃圾道口焚烧废纸杂物,不准随意倾倒液化气,不准燃放烟花爆竹,教育小孩不要玩火。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惩处。
三十六、机关干部、职工及家属都有义务保护机关和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要积极配合保卫人员,制止不良行为,检举、抓获各类犯罪分子。对隐瞒、阻挠、纵容者,报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十七、自觉服从门卫管理,严格执行出入管理规定。保卫人员要严禁收捡废品、推销商品、乞丐、精神病患者等人员进入机关。对来访、办事人员要询问登记。对闹事人员要果断制止并妥善处理。
三十八、机关大院内住户的所有车辆应入库进棚。
自行车摩托车在车棚内发生丢失者,由车棚管理人员负责赔偿;凡不进入车棚造成丢失者,一切责任由车主自负。进入机关大院的各种车辆都应按指定的位置停放。
三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从机关大院内向外运送物品,必须向保卫人员说明情况,接受检查。否则,保卫人员有权阻止。
四十、各单位要确保本单位的办公室、档案室、机要室、物资仓库的安全。重点部位必须有人值守,并安装防盗、防火设施。
四十一、机关事务管理局与机关大院内各单位每年度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各单位应认真履行各项责任义务。
第十条 计划生育管理
四十二、机关大院内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由各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单位要积极参加各类计划生育会议及活动,按时按质落实计生措施,完成各类计生报表,并足额交清有关费用。
四十三、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人员及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流动人口持证、办证、验证率要达到100%,杜绝计划外生育。
今后,区委区政府机关原则上不搞户口挂靠,已经挂靠落户的要迅速迁出,暂时不能迁出的,本着“谁介绍,谁负责”的原则,由户口挂靠介绍人向机关事务管理局交纳3000元计划生育保证金,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从保证金中予以扣罚。人员户口迁出或女年满48周岁,男满60周岁后,退还保证金。
四十五、加强婚姻登记管理,提倡晚婚晚育,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经费管理
四十六、机关大院内各单位的经费,严格按照财政年初下达的预算计划执行,各单位的业务费由财政局每月拨给结算中心,实行“经费包干,超支不补,节约留用”的管理办法。
四十七、各单位新增人员的工资,先由单位垫发,待年终与财政结算后,再由财政追补到位,同时做到不重不漏。
四十八、各单位所用水电费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抄表和收缴。对拖欠水电费的单位直接由财政结算中心划扣:
第十二条 领导机构
四十九、成立区委区政府机关管理委员会,负责机关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检查、协调。由分管机关的书记担任主任,分管机关的区长担任副主任,区“四大家”办公室分管机关的主任(秘书长)、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机关大院各单位分管机关的领导为成员。具体工作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附 则
五十、机关大院各单位和全体工作人员都要自觉遵守并教育家属子女遵守上述各项规定。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常抓不懈,确保建立一个安定、安全、紧张、有序、清洁、卫生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五十一、本规定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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