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须知


    一、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当事人应提供如下证件:
   
1、男女双方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2、男女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男女双方近期免冠小2寸合影照片4张;男女单人1寸照片各3张。
    4、若婚姻当事人属离婚再进行结婚登记的,应出具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二、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当事人应提供如下证件:

1、男女双方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2、男女双方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户籍所在地)出具的离婚调解证明或介绍信。
    3、离婚协议书(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详细协议)。
    4、男女双方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5、男女双方近期免冠1寸照片各2张。

三、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婚姻当事人应提供如下证件:

1、男女双方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2、男女双方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的证明或介绍信。
    3、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档案证明。
    4、男女双方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4张。

四、办理《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婚姻当事人应提供如下证件:

1、婚姻当事人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2、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证明或介信。
    3、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档案证明。
    4、婚姻当事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

五、代办婚前财产公证: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以将双方约定进行司法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