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责
 
     
 

  
  (一)拟定有关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管理的地方性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编制实施全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核定城镇总体规划;审核、指导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全区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或参与调处跨乡、镇及有重大影响的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指导并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
  (五)拟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区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及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负责土地确权发证和土地登记等工作。
  (六)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入股、政府收购和企业改制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依法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
  (七)组织全区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审核确认区属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评估成果。
  (八)负责区权限范围内建设用地的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出让或划拨、统一管理、统一开发;并承担报区、市、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九)负责全区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开发和保护;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负责全区矿产储量登记和汇总,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依法参与审批开办矿山企业的立项报告,按政策规定征收、管理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确认矿产资源储备评审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成果。
  (十)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治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负责地质灾害预报,参与地质灾害的救治工作。
  (十一)负责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的收缴;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和监督使用区级耕地开垦专项资金。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