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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都区人民代表大会是曾都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主要职权是: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
和执行,保证国家、省计划和国家、省预算的执行;
·审查和批准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讨论、决定我区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
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选举曾都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
·听取和审查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改变和撤消区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消区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
令;
·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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